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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發布時間:2019-10-31 11:40:13點擊率:
1、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-12個月,要運到地面進行全面檢修。
2、監測傳感器每7天要用標準氣樣至少調校一次。
3、裝置出現故障要及時處理,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,井下無法處理時,要在24小時內更換,處理故障期間應有安全措施。
4、井下安裝的局部通風機由機電科負責管理和維護,因故需要拆除或移位時,必須制定措施。
5、傳感器、監測分站及信號線,必須定期有專人維護,確保運行正常,杜絕各類事故及隱患。
6、井下監測裝置被砸壞或非監測人員私自拆卸造成損壞的,要照價賠償。傳輸信號線丟失或被截斷,要追查管轄范圍內的區(隊)長責任,并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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